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总结范文6篇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总结范文第1篇
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
工作,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在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3周年之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我校根据《金沙县教育局<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金教安【2017】62)精神,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进活动。
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本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学校成立了以余赫校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学习工作。
首先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一些贴近学校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让全体教职员工做到心中有安全、心中有法律、心中有责任。学校还在校园制作《安全
生产法》宣传展板,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素养和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之后还开展了学校全体师生集会动员活动,在活动中,号召全体师生要时刻注意安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将所学到知识带回家庭,告诉自己的亲人,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安全,学习安全知识,预防安全事故。
总之,通过此次宣传学习,全校师生对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师生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建平安校园奉献一份力量。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总结范文第2篇
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
工作,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在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3周年之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我校根据《金沙县教育局<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金教安【2017】62)精神,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进活动。
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本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学校成立了以余赫校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学习工作。
首先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一些贴近学校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让全体教职员工做到心中有安全、心中有法律、心中有责任。学校还在校园制作《安全
生产法》宣传展板,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素养和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之后还开展了学校全体师生集会动员活动,在活动中,号召全体师生要时刻注意安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将所学到知识带回家庭,告诉自己的亲人,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安全,学习安全知识,预防安全事故。
总之,通过此次宣传学习,全校师生对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师生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建平安校园奉献一份力量。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总结范文第3篇
“安全生法”宣传周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为使我校本年度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进安全生产法治进程,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我校安全生产事业再上新台阶,确保我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年度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特成立《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等工作。
组 长:张正全 副组长:刘洋 成 员:各班班主任
三、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周的主题是“学法、守法、用法”。
四、活动时间
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
五、“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主要活动内容
1、开展咨询日活动。12月1日至3日,围绕《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重点内容,向全体师生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注意事项,形成安全生产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 (1)根据聊安委办函【2017】32号文件精神要求,悬挂《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横幅,拉开宣传帷幕。
(2)每班开展一次学习《安全生产法》的主题班会,并通过板报、手抄报、竞赛的形式加深学习,以营造浓厚的学法、守法、用法氛围。 (3)围绕《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重点内容,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以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热潮。
2、开展守法自查活动。12月2日至7日,认真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守法活动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清单,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措施落到实处。 (1)自查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自查学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践行情况; (3)自查学校全员岗位责任制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 (4)自查学校关键岗位及重要设施设备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落实情况。
3、开展集中学法活动。12月4日至7日,利用国旗下讲话集中组织全体师生学习《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习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设立对应奖项,提高师生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和主动性。
4、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收集典型事故案例,发布在校宣传栏、微信等平台,深刻剖析事故原因,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以案说法方式,解读事故和案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六、工作要求
1、全体师生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开展“安
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校实际,按照要求采取多种形势开展大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气氛,富有成效的开展好2017年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学法、守法、用法”的活动主题,明确工作重点、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活动正常开展。
3、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调动全校师生的积极性,使《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常抓不懈。
4、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本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中的亮点进行宣传,对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并于12月8日前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送上级部门。
胡屯镇陶桥中心小学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总结范文第4篇
新《安法》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也是强化依法治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事。我们必须以新《安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力度,掀起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热潮,大力推进依法治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下面,我就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
一、新《安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
— 1 — 义。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五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当前,我国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就白沟的情况看,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任务繁重,突出表现是高危行业集中、高危企业多,重点行业安全隐患多、危险程度高,大部分高危企业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小化工、小作坊、小经营场点等大量存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多,技能素质低。新《安法》针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这对于固本培源、强化基础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是有利于圆满完成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目标、新任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还有待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安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进行了明确和重申,这必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圆满完成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任务。
三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 — 2 — 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吸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臵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新《安法》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将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变成了法律意志,这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多、力度之大,在我国法律修改史上都是空前的。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了17个条文、修改了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新《安法》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新《安法》的灵魂。新《安法》在第三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也是价值观;安
— 3 — 全发展,则是贯彻新《安法》的核心价值。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企业是关键。为此,新《安法》用大量篇幅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重要的有以下几条:
1、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主要承载者。新《安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条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第3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这次修订法律新增加的。各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对照这7条,认真抓好落实。
2、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 — 4 — 整改。
对不重视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的行为,新《安法》也作出规定,第一百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当前安全生产强制经济政策主要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涉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机械制造。以及工伤保险制度、所得税抵免制度等。我们要按照新《安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这些制度。
4、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 5 — 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落实不到位的,第九十四条、九十八条规定了处罚措施。
5、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新《安法》对此有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第二十五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条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 6 — 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新《安法》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为保障管理人员的权益,新《安法》还确立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意味着标准化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推行,具有强制性。
8、企业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目前,许多事故都发生在危险作业现场,这些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等。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如不遵守以上规定,将按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7 —
9、明确不能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关的法律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企业要认真学习这些规定,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能有过激行为。
另外,新《安法》还要求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企业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对这些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要一并认真落实。
(三)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新《安法》针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三点:
1、必要时可以停电、停供火工品。新《安法》第六十七条 — 8 — 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可以实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告。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当前,我省正在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函﹝2014)38号),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要求,避免给企业信誉以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
— 9 — 损失。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是新《安法》的一个显著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突出有以下几点:
1、明确企业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企业负责人不履职要承担责任。新《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0 —
3、企业发生事故后要承担责任。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大大提高(此前最高处罚500万元)。
4、将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新《安法》规定,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在责令企业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不要被动的等着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否则,企业将受到经济处罚。
5、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新《安法》的大部分条款都规定,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 11 — 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些规定,各企业要高度重视。
三、加大宣贯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新《安法》的贯彻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各监管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宣贯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新《安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全员学习新《安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各类从业人员通读新《安法》和有关法规,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做到学法全覆盖、知法无遗漏、用法没折扣、守法不违法,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地埋入企业和每位员工的心灵深入。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拜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保证安全投入 — 12 — 到位、安全培训到位、隐患查改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二是抓好岁末年初和明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认真谋划明年工作的同时,高度关注年前年后工作,务必求真务实、脚踏实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盯住各重点部位,仔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要按照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别要高度关注“2.28魔咒”现象,认真研究每年春节后重大事故易发多发现象,综合分析,找准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安法》的贯彻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学好新《安法》,用好新《安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实效。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总结范文第5篇
暨“侨爱工程——送温暖医疗队”义诊活动方案
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是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开展侨法宣传活动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为增强广大归侨侨眷、港澳同胞亲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根据我区侨胞、侨属人数较多的实际,及市外侨办有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宣传贯彻侨法,促进侨界和谐。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持续宣传贯彻侨务法律法规,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做好侨法“进社区、进侨场、进侨乡”工作;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构建和谐***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活动时间及牵头、协助单位
以10月份为主,个别项目提前安排到9月份。活动由本办牵头负责,联合区侨联、***卫生院及各乡(镇)等单位协助配合。
四、具体内容
1、开展侨法知识宣传活动。 一是由本办负责向各乡(镇)、各单位提供侨法宣传相关材料,并督促做好宣传工作。各乡(镇)、各单
第 1 页 共 2 页
位要及时与本办取得联系,加强工作沟通。二是联合区侨联,通过移动通信部门,将侨法信息发送到侨资企业负责人、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代表及市、区侨务系统、涉侨执法干部等手机上,通过发送移动信息开展侨法宣传。三是各乡(镇)、各单位要通过悬挂横幅、搭建宣传拱桥等形式宣传侨法知识;我办联合区侨联在机关、社区街头等悬挂宣传横幅、搭建宣传拱桥,同时要组织人员在埭头镇街头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侨法宣传咨询等方式宣传侨法知识。
2、开展“侨法进侨企”活动。
组织办人员分片分批次走访、调研侨资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侨资企业负责人的建议和意见,切实为侨企排忧解难,提高侨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效性。
3、召开侨法学习座谈会。
联合区“五侨”共同召开侨法学习座谈会。邀请区外经局、经贸局、工商局、土地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乡镇统战委员及海外侨胞、侨资企业、归侨侨眷代表参加座谈。
4、组织走访贫困归侨侨眷。 联合各乡(镇)组织人员逐户走访2008年侨情普查确认的及近几年更新的归侨侨眷,掌握归侨侨眷生产生活情况,帮助侨眷解决实际困难。
5、组织开展“侨爱工程—送温暖医疗队”义诊。
联合***卫生院,组织人员到***镇驻地义诊宣传。为侨界群众诊断病情、开处方、量血压、做心电图等。
***区外侨办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总结范文第6篇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时俱进,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特别是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是新时期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形势、任务和要求的变化,党中央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完善,适应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形成一部规范和加强反间谍的专门法律。同时,将原国家安全法规范保障的反间谍斗争以外的防范打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斗争内容,通过总体国家安全立法和其他新的专门立法加以保障解决。这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完全符合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要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
2.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典型案例】曹某间谍案
曹某在工作之余经常在网上寻找赚钱机会,在多家求职网站发布了个人资料。2013年底,一位说着生硬中国话的自称某军事杂志社“主编”的人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份现场考察员的工作可以给他做。在金钱的诱惑下,曹某一到周末、节假日就按照“主编”指令到附近军事基地转悠,并在对方指使下购买了进口高倍望远镜及用于手机拍摄的专用镜头。曹某先后到某军用机场和某舰船基地拍摄照片传给“主编”,从中获得丰厚的报酬。而这位所谓的“主编”的真实身份却是一名窃取情报的境外间谍。2014年4月,国家安全机关对曹某实施抓捕,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其作案所用的照相机、望远镜、笔记本电脑等涉案工具。
3.为什么说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情况更复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开展专门工作,才能予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的防范打击。同时,反间谍工作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4.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给予奖励。
(3)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 安全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并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典型案例】童某某间谍案
2003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某市国家安全局将正在某军工造船厂附近江面观察、拍摄我在建新型军舰的童某某当场抓获。据童某某交代,其被境外间谍组织策反后,按照该间谍组织的指令,多次到广州、湛江等地观察、拍摄我军事目标,将观察到的情况绘制成图案资料,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给该间谍组织,从中获取了大量的间谍活动经费。最终,童某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举报人对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某市国家安全局决定奖励其人民币10000元。
5.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如何对我网民实施勾联策反? 国家安全机关在破案过程中发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对我网民实施勾联策反:在网上交往过程中,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不同网民的身份,设计编造“军事刊物记者”、“研究机构工作人员”等虚假身份,对急于寻找工作机会和赚钱的网民进行感情拉拢和金钱诱惑,从要求搜集价值不高、敏感性不强的普通信息开始,逐步发展成为其伺机搜集情报工具,甚至直接提出以金钱收买情报。在感情拉拢和金钱诱惑产生初步效果后,境外间谍人员便会对策反对象进行一定的信息甄别、加密传输、反侦查等技能培训。对可能提供有重要价值情报的策反对象,会向其提供专用加密工具、传授专用加密知识和传递文件的方法,教授其通过分割加密、多次加密或者将情报隐藏在音频、图像文件中发送到境外专门设立的网站等多种方式传递情报。对已策反的网民,还会要求其在我内部网站上植入病毒程序,以大批量直接获取情报。
【典型案例】马某某间谍案
马某某,某论坛的军事发烧友。2000年,马某某在军事论坛上发表了一篇《×××舰大曝光》的分析文章,并急切地希望得到其他网友的评价。就在焦急等待之际,一封自称是海外华人的某间谍人员的电子邮件不期而至。该间谍在邮件中对马某某的文章大加赞赏,使马某某顿时飘飘然,感觉一下子找到了人生知己。几次邮件来往,马某某开始向该间谍发泄对社会的种种不满,并迫不及待地提出请他帮助联系在海外军事刊物发表文章的请求。该间谍迅速回复,抛出了帮忙牵线联系,并许诺给予丰厚稿酬做诱饵。此后马某某陆续向该间谍投送了多篇稿件,并收到转寄来的“稿酬”1000多美元,这让他喜出望外、感激涕零。当间谍人员试探性地提出邀请马某某去境外当面洽谈长期“合作”事宜,并由其支付往返路费时,马某某连忙满口答应,最终在间谍的引诱下加入境外间谍组织,长期为其搜集、提供我军事情报。2003年6月,马某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6.公民如何在日常交往中增强保密防范意识?
(1)学习保密常识,接受保密教育,正确认识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内外有别,在现实生活和网络交往中不要随便涉及我重要涉密单位的内部人事组织、科研进展、技术成果和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的数据资料。凡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回避或按上级的对外口径回答。
(3)在与境外人员接触时不要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对方向我索取科技成果、资料、样品或公开询问我内部秘密时,要区别情况,灵活予以拒绝。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要带境外人员参观或进入非开放区域、场所;不准境外人员利用学术交流、讲课的机会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不要填写境外人员发放的各种调查表,或替他们撰写社会调查方面的文章。
(5)在新闻出版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原则,不要随意刊载有关国防、科研等事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外刊物上发表文章,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要为境外人员提供或代购内部读物和资料。
7.中国公民在境内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应该怎么办?
中国公民在境内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定要悬崖勒马立即停止,并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典型案例】郭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